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工作,促进校园网的应用和发展,保障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校园网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主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线路)和软件。
第四条 校园网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平台,学院致力于校园网的发展和应用,使其成为学院重要的基础设施。
第五条 网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校园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网络接入
第六条 校园网是学院对外接入的唯一方式,院内各部门公用计算机用户若需对外接入必须接入校园网。
第七条 凡申请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入网手续。领取用户入网申请表,填写并签署《成都体育学院校园网入网责任书》,再由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分配IP地址,建立用户名和用户密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擅自接入校园网。
第八条 入网用户的用户名和IP地址是用户在校园网上的合法标识,也是用户缴费的重要依据,一经指定不得随意更改。从安全角度出发,用户应定期修改自己的用户密码。
第九条 院内计算机用户接入校园网,由网络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并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及家庭用户接入校园网的网络布线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学生用教学计算机机房以局域网形式接入校园网,应先向网络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网络管理中心分配IP地址,办理接入手续。
第三章 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校园网丰富的网络信息资源,普及和提高师生员工应用网络信息技术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与水平,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检索、文献保障系统、公文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利用校园网进行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学院各单位利用校园网进行信息服务的服务器在网络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由各单位自行建立和维护。
第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均应在党委宣传部的管理或指导下,通过校园网进行本单位或本领域内的有关信息服务,所发布的信息必须按学院规定的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在校园网学院主页上发布各种信息、公文及通知等,由党委宣传部和院办审核与发布;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维护与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院内各单位应指定信息员专门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理、编辑和发布工作。各单位所提供和发布的信息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对所提供或发布的信息负责。对于信息工作做得好的信息员,党委宣传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在校园网上进行网络技术培训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网络环境技术支持以及网络搜索引擎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有关在校园网上进行图书情报检索、学术资源访问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图书馆负责。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归口网络管理中心。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中心机房所有设备、全校主干网线路和设备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学院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网络设备的维护与更新。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安装在各单位内的设备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其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各单位负责其安全,同时应提供所需要的电源和环境条件。
第二十二条 院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安排一名网络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对网络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局域网接入校园网的线路由网络管理中心维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院内各单位和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公益性活动,校园网用户必须履行入网时所签署的《成都体育学院校园网入网责任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凡是利用校园网提供信息服务的单位,必须与网络管理中心签定《成都体育学院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用户利用校园网进行信息交流、传递和发布而可能发生的泄密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的设备、设施和线路。安置在各单位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网络管理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的主干网建设经费由学院承担,运行经费由学院和用户共同承担。
第三十条 凡接入校园网并占用校园网出口资源的用户均应缴纳网络使用费。本着“鼓励使用,费用分担,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收费,具体办法按《成都体育学院校园网使用收费管理办法》(成体党宣字(2004)2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入网用户所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用户IP地址的占用、网络运行、国内使用、国际流入信息量以及其它接入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对所有用户使用情况进行计费,计财处负责费用收取,并建立专用帐号,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网络管理中心不得公开发布入网用户的注册信息和资费情况。
第七章 处罚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或合并)给予以下处罚:暂停上网资格、赔偿损失、注销用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交由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三十五条 非法盗用IP地址,或非法将设备接入校园网,干扰和破坏校园网正常运行者,除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外,处以2000元以上罚金。情节严重的,交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按时缴纳网络费用的用户,网络管理中心有权停止该用户的上网资格。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两个月尚未缴费的用户,网络管理中心将注销该用户。被注销的用户需再次上网必须先交清欠款后重新办理入网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成都体育学院网络管理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成都体育学院 信息技术中心
二○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