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育学院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成都体育学院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是为我校教育及科研服务建立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与国际计算机网络互联,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我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单位与教职工、学生个人。为保证校园网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 1 条 校园网的网站(栏目)主办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必须遵守成都体育学院校园网有关的规定和制度。
第 2 条 所有欲开办网站(栏目)的单位必须与学校信息技术中心签署协议并备案。
第 3 条 校园网的网站(栏目)主办者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 4 条 校园网的网站(栏目)主办者必须指定单位负责人并设立网络信息员,负责网站(栏目)信息服务及信息安全工作。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以网页、电子公告(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网页空间、文件传输、链接、电子邮件、电子商务、新闻组、宽带多媒体服务等形式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行为。
第 5 条 校园网的网站(栏目)主办者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如下有碍社会治安和不真实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 6 条 校园网的网站(栏目)主办者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取得了网上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允许后,才能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
第 7 条 校园网的网站(栏目)主办者应对网站管理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发现有害信息及时备份后删除,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报告。所管网站(栏目)上出现有害信息,未及时发现、删除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8 条 校园网的网站(栏目)主办者必须建立网站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记录发布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等日志信息,记录网站运行日志信息,记录备份保存60日。
第 9 条 校园网的网站(栏目)主办者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即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必须在办理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和专项备案。
第 10 条 校园网的所有网站(栏目)主办者必须与学校信息技术中心签署《成都体育学院校园网信息安全协议》和《成都体育学院校园网入网责任书》,并与自己的网页空间用户、虚拟空间用户签署信息安全管理协议,必须保留相应的协议和守则备查。
第 11 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 12 条 若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应立即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定位信息来源,防止有害信息进一步传播;检查并保存系统相应的运行日志。
第 13 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信息技术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 14 条 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网站主办者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直至诉诸法律。
成都体育学院 信息技术中心
2017年12月